根据《南京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宁社管〔2014〕277号),全市范围内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现拟发起成立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为何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的时候仍要求先去行业主管部门拿批文?
民政局 于 2017-02-06 00:00:00 回复
建议人电话1770158365,手机号码少填一位,联系不上。建议主题里写的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直接登记,而内容里写的是社会组织,现就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直接登记对建议作解答如下: 《南京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宁社管〔2014〕277号)之后国家有两个新的文件: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二是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第五部分“(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这里标明了领域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从事活动是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不包括科技咨询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目前我们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按最新的国家文件执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