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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80482017/2025-7266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重点工作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数据局 生成日期:    2025-10-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记得表明身份!事关企业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
文  号:     关 键 词:    代理身份;登记机关;信息系统;经营主体;申报登记;代理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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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表明身份!事关企业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

915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明确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什么是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如何申报登记代理人身份?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是什么?

经营主体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为。

登记代理人”“登记联络员”有什么区别?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以下简称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注意:登记联络员为经营主体内部工作人员,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如何申报登记代理人身份?

日前,“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用于记录并归集、公开全国登记注册代理人、相关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代理业务等相关信息。

各登记代理人请及时在“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上完成注册登录,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实名认证。

通过“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填报相关信息,完成代理人信息备案。(注:若代理人为本经营主体联络员,则无需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一)登记代理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二)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

(三)如发现登记代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如发现登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登记代理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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