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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80482017/2026-5096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重点工作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数据局 生成日期:    2026-08-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法典新规落地,登记系统升级 | 餐饮行业合规选址要注意!
文  号:     关 键 词:    餐饮;商住综合楼;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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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新规落地,登记系统升级 | 餐饮行业合规选址要注意!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针对餐饮行业选址准入、油烟排放等经营问题,明确法定禁止性条款,多地登记系统同步升级预警。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请务必认真研读。规避选址踩坑、办证失败、装修亏损、停业罚款等风险,合法合规安心经营!

重要更新,登记系统同步升级预警

为从源头规范餐饮行业准入、严控油烟污染等问题,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新规要求,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记注册系统进行优化改造。

即日起,商户申请设立、变更以下餐饮类经营范围时,系统将自动弹窗预警,明确告知选址禁止性法律规定:

H2002餐饮服务

H2003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

H2004小餐饮

严守红线,餐饮项目法定禁设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居民住宅楼;

2.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建议签订租房合同、敲定门店地址前,务必核实房屋规划属性、专用烟道配套情况,提前向出租方、属地监管部门确认合规性,从源头规避“开店办不了证、装修打水漂、开业即整改”的经营风险。

法律法规,违规处罚标准一览

新规落地后,餐饮油烟、选址合规执法全面从严,各类违规行为将依法追责,拒不整改将直接停业关停,完整处罚标准清晰如下,务必自查自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选址是餐饮开办的重要环节,请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对照新规、规避风险、规范经营、稳稳开店、安心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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