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80482017/2026-5616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数据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准入准营直通车丨变更、迁移、一照多址?企业住所指南请查收!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住所;登记;公司住所;备案;市场主体;选择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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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家、跨区迁移、开分店……这些事项都绕不开“公司住所”,这次,我们就来聊聊住所相关那些事儿。
一、公司住所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一是确定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
二是确定登记机关;
三是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公司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公司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二、住所变更
(一)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住所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多人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一人公司出具股东决定);
4、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包括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关租赁合同);
5、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扫码下载公司变更住所相关材料)
(二)申报方式
线上办理: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点击全链通服务专题“开办专区”→点击“我要变更”→按系统要求进行授权和申报→进入“登记辅导”环节→登记辅导通过后进行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
线下办理:携带纸质材料至江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4楼市场准入准营大厅办理。
三、企业迁移
企业迁移,是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类型变更超越登记管辖;或者其他原因需调整登记管辖,而致使其登记机关变更(不包括因区划调整、登记机关调整登记管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登记机关变更)。
(一)省内迁移
线上办理: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点击全链通服务专题“开办专区”→选择其他业务“迁移登记一件事”→点击企业迁移→迁移企业所属地选择“省内”→选择“迁移登记申请”(涉及名称变更的需先选择“在册名称变更预登记”)→按系统要求进行授权和申报→电子签名完成后等待工作人员审核。
线下办理:携带纸质企业迁移材料至迁入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迁移登记。
(二)省外迁移
线上办理: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点击全链通服务专题“开办专区”→选择其他业务“迁移登记一件事”→点击企业迁移→迁移企业所属地选择“省外”→选择“跨省迁移调档申请”→按系统进行授权和填报→等待迁入地受理迁入申请→等待迁出地登记机关上传迁出数据和邮寄企业档案→档案邮寄至迁入地后在全链通服务专题“我要变更”模块进行变更申报。
线下办理:携带纸质企业迁移材料至迁入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迁入申请→等待迁出地登记机关上传迁出数据和邮寄企业档案→档案邮寄至迁入地后在迁入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三)“通通”小贴士
迁入江宁区的内资企业,登记机关请选择“江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迁入江宁区的外资企业,登记机关请选择“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线上或线下办理迁移登记后,无需前往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
四、一照多址
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是指企业在住所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也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根据《南京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企业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1、企业在住所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场所仅开展一般经营活动的,但将住宅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情形除外;
2、企业在住所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场所开展许可经营活动,其许可证上已经记载经营场所的。
企业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包括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合同);
3、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
首次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申请备案许可证上已经记载经营场所的,如其许可证信息无法通过系统核验,还需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五、住所选址注意点
1、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此,使用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登记的,除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住用商”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情同意书》(使用年限为65年的酒店式公寓参照住宅管理)。
2、餐饮服务类企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1、居民住宅楼;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法律责任提示:违反上述选址禁止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更多选址注意点,可扫码获取《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2022年版)》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4号